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中链企通环保网 > 新闻资讯 >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控制看哪些条文,又意味着什么?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控制看哪些条文,又意味着什么?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9

  今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法典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单行法律中相关规范作了系统整合,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规划编制、环评审批、执法办案等环节,将统一援引法典的对应条款。
 
  法典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表决通过,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的制度规范整体纳入法典、相应法律不再保留;借鉴《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的要旨要则并将其纳入法典,相关法律继续保留;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尚无专门法律的领域,作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本文对法典中大气污染防治及协同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并结合《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年度报告的评估结果谈几点思考。
 
  一、大气污染防治在法典中处于怎样的位置?
 
  大气污染防治被置于第二编“污染防治”的第二分编,是污染防治编中条文规模最大的分编之一,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高度重视。
 
  需要说明的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并不限于第二分编的79个条款。法典将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生态环境标准、信息披露等共性制度规定于总则编与污染防治通则,这些制度同样适用于大气领域。这是法典化相对单行法在体例上的重要区别,读法典的大气条文需要“分编+通则+总则”合看。
 
  二、目标是否有变化?
 
  法典对原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做了系统整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核心目标保持不变。
 
  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导向: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
 
  围绕质量改善目标,法典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与监管方面,明确:
 
  第一百九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并逐步改善。
 
  第一百九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标。
 
  第一百九十三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限期达标规划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九十四条: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法典在总责编中明确配套的标准机制:
 
  第六十九条: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地方可对国家标准未规定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已规定项目制定更严标准)。
 
  第七十四条: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废止。
 
  三、协同控制:哪些条款源自原有法律,哪些是法典新设?
 
  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方面,法典中有些内容是源自对原有法律中相关规定的整合纳入,有些则是法典新设的内容。
 
  1 核心条款相关内容主要整合自原有法规
 
  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该条的核心内容源自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经编订纂修整体纳入法典并保持稳定,同时将交通运输结构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基本要求。
 
  2 法典新增协同控制相关具体条款
 
  在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基础上,法典在总则编与污染防治通则中新增或强化了协同控制相关条款,这些内容在原单性法律中无明确对应规定。
 
  四、对大气污染防治与协同治理意味着什么?
 
  法典的施行,为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其对“十五五”期间及之后协同治理的影响值得进一步梳理。
 
  1 法典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框架整合纳入,为“十五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依据
 
  质量目标管理、重点领域防治措施、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四大板块,连同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共性制度,均由法典整合纳入。企业和地方政府需遵守的行为规范、执行的标准与承担的责任形式,无实质变化。变化体现在形式层面:相关单行法律废止后,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书所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将相应改为法典中对应条款;对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可能还涉及新旧法衔接的法律适用问题。
 
  2 协同控制的法律基础由大气领域延伸至各污染要素,为跨要素协同治理提供了更完整的制度依托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自2015年即已入法,法典将相关条款整体纳入,同时将“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写入污染防治总体要求(第一百四十九条),并明确温室气体环评(第八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第一百四十条)等制度接口。这些条款位于总则编与污染防治通则,适用范围不限于大气,水处理、固废处置等环节的能耗与碳排放,同样属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要求范围。
 
  3 协同效益不会自动产生,减污与降碳目标的相互衔接是提升协同成效的前提
 
  《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年度报告的评估显示,到2024年底,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已提前完成“十四五”总量减排目标,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的完成情况与时序进度要求仍存在差距。城市层面的分化更为直观:截至2023年,全国仅有71个城市(约21%)同时实现PM2.5年均浓度达标(按2012年旧版标准)与二氧化碳排放显著达峰;2015—2023年间实现两项指标协同下降的城市为83个(约25%),另有12个城市两项指标同步升高;2020—2023年期间,63个城市出现了二氧化碳排放与PM2.5浓度的反弹。同时,高碳排放城市的空气质量压力更为突出:PM2.5未达标的112个城市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23个达标城市高出约38%。报告同时指出,由于不同部门核心工作目标存在差异,一些领域仍缺乏有力的协同治理手段。法典第五条要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第六十一条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与保障措施,为“十五五”期间将协同要求落实到规划目标与部门分工中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新标准实施后可带来可观的协同效益,标准体系是协同治理最直接的政策牵引
 
  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标准的定期评估与适时修订机制。我国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已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PM2.5年均浓度二级限值由35μg/m³收严至25μg/m³(2026-2030年过渡期按30μg/m³执行),PM10、SO2、NO2限值同步收严,总体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第二阶段过渡值相当。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2026—2035年期间各项污染物减排措施预计可实现二氧化碳协同减排超70亿吨,这表明空气质量标准的收严本身就是重要的协同减排政策工具,后续新标准如何有效落实至关重要。
 
  5 协同要求正从原则走向制度,将其嵌入环评、许可等管理环节是落地的关键
 
  从法典文本看,协同控制目前主要体现在原则和目标层面:如,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实施协同控制”,未设定具体路径;第八十二条明确将温室气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有待主管部门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也尚未设置温室气体相关要求。欧盟《工业排放指令》与美国《清洁空气法》的经验显示,让协同要求进入排放标准、最佳可行技术、许可管理等日常管理环节,是推动其落地的有效途径。国内已有实践基础: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在河北、吉林、浙江等地持续开展。法典的施行为这些试点成果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配套办法的出台进度与设计质量,将直接影响协同控制能否从条文走向实效。
 
  6 科技支撑同步入法,科学研究将在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与效果评估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分析)、第二百六十条*(利用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污染来源与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第二百六十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等条款,将科学支撑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写入法律。相关基础工作已在推进,如2024年《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已在11个省(市)90个城市应用,为精细化解析碳污关系提供了数据基础。协同治理的深入推进,既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也需要科学研究为政策设计与效果评估提供坚实依据。
 
  注: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百六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绩效分级水平作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
 
  【内容:孙茹】
 
  【数据来源: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整理,部分条文表述经精简概括,以正式文本为准】
 
  原标题:浅谈 |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控制看哪些条文,又意味着什么?
更多精彩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端查看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mobile.hbchanyelian.com/News-59755.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链企通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