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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6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选取了一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反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兰州市某检验检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6日,兰州市某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报告载明2026年3月1日由检测人员罗某璀、张某完成二氧化硫、臭氧、二氧化氮、氮氧化物项目分析测定。执法人员调取该检验检测中心考勤台账、实验室视频监控等资料核实,2026年3月1日,罗某璀、张某二人无在岗打卡记录,并未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该检验检测中心在未开展实际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构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查处情况】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检验检测中心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宏、直接责任人员罗某璀、张某分别处以罚款并禁止其5年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同时,将本次行政处罚情况抄告市场监管部门。
 
  【启示意义】
 
  本案是我省适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查处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造假并严格落实机构、个人双罚并重,罚款、禁业并行的执法原则的典型案例。监测数据是生态环保监管执法的重要基础,本案有效震慑第三方监测行业违法行为,规范了技术服务机构市场秩序,压实了从业人员责任,对严守监测数据质量底线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甘南州某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流程不规范、检测条件不达标、疑似虚假检验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调取检测原始数据流、全过程监控视频、检验台账及出具报告资料开展逐项比对核查。经查,2026年2月28日至7月17日期间,该机构在对8台机动车开展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在车辆发动机冷却液、润滑油温度未达到国家标准80℃规范检测温度、OBD数据采集不完整、尾气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采样管线布设不规范等不满足法定检验条件的情形下,违规启动正式检测程序,直接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该机构未严格执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技术要求,检测过程不规范、检测工况不达标,检验数据不具备真实性、有效性,属于典型的流程造假、隐性造假、虚假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因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本案区别于传统篡改参数、修改数据的显性造假,属于不满足法定检测工况、简化检测流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的新型隐蔽性违法行为,具有极强行业代表性。本案查处坚持严格执法、精准执法,明确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工况不达标即检测无效、流程不规范即报告虚假”的执法标准,打破了部分检测机构“不改数据即不违法”的侥幸心理。通过从严查处第三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压实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实现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乱象的精准整治。同时,该案充分体现了利用大数据、视频回溯、全过程溯源的现代化监管效能,为移动源领域非现场监管、精准发现隐性违法行为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样板。
 
  案例三:平凉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某检测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2025年12月22日,该检测公司与某医院签订《项目合同书》,而其《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资质证书》能力附表中未认定医疗废水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总银3项检测能力,该公司采样后转委托给甘肃某公司委托检测,并于2026年1月24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二是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2026年1月9日、10日,15日—17日,该检测公司对某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时间间隔不符合标准要求,医疗废水验收监测不符合控制项目要求。
 
  【查处情况】
 
  该检测有限公司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规转委托,以及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考虑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系同一监测任务、同一份监测合同、同一套监测方案,针对同批次样品开展采样与监测活动,行为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择一重予以处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及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的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本案中,该检测公司既有超出资质能力范围承接业务、违规转委托的资质管理失范问题,又有不按监测规范和标准采样、漏测漏评导致数据失真的质量管控失职问题,二者均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本案警示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一要严格执行资质认定范围,不得超范围接受委托,未经约定不得擅自转委托,杜绝“接单—转包”的挂靠式经营;二要严格落实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标准规范确定的采样频率、项目和点位开展监测,更不得漏项、缺项;三要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不得为迎合委托方需求而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转委托、不规范监测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严惩。
 
  案例四:定西市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遵守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8日,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2026年1月26日对某污水处理厂开展委托检测,并于2026年2月1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该公司在进行水质粪大肠菌群样品采集时,使用的采样容器未与其他水质检测样品进行区分,也无使用容器的消毒灭菌记录,无法保证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样品采集容器处于无菌干扰环境,并且《采样记录》和《样品交接记录》显示,该公司在1月26日20时01分完成水样采集,直至1月27日15时03分,才完成采样人员与化验室人员的水质样品交接,样品采集完成到交接至化验室人员时间跨度超过19小时,样品采集和样品保存均不符合《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HJ 1001-2018)中8.1样品采集和8.2样品保存的规定。
 
  另查,该公司1月26日在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厂界噪声现场采样时,仅有采样人员杨某一人到现场开展噪声采样工作,另外一名采样人员未到现场参与采样工作,采样记录中的签字为事后补签,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规定;同时在噪声监测采样时,采样人员仅在噪声样品采集前对噪声测量仪器进行了声学校准,噪声监测完成后,未对设备进行声学校准,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遵守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本案对优化监测监管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监管部门需覆盖监测全流程,紧盯采样、存运、仪器校准、原始记录、报告审核等关键环节,严查程序、技术类违规行为,构建全程可控、可溯可追的闭环监管体系,筑牢监管防线。以该案为警示,执法部门要有力整治行业“重效益、轻质量”的乱象,引导第三方检测机构严守法规标准,健全内部质控体系,提升专业履职能力,推动行业从粗放扩张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转变。通过典型案例亮明监管红线、明确履职标准,从源头防范监测数据失真失实,避免干扰环境治理决策,为区域精准治污、科学管控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助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案例五:金昌市某环境科技检测公司涉嫌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案
 
  【案情简介】
 
  2026年,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线索反映金昌市某环境科技检测公司接受委托监测时涉嫌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经查,该公司存在2起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向某化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污染物测定结果未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不符合HJ57-2017、HJ693-2014要求,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二是该公司向某公司出具的废水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中,废水进口和排口各污染物检测仅取1个样品(单次采样),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间隔不小于4h,每周期采样不少于3次”的要求,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于7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一是紧盯技术细节精准核查。将测定数据与仪器校准量程逐项比对,从“结果未处量程20%—100%区间”锁定废气失真;比对采样记录识破以单次采样替代规定频次的水质失真,形成可复制核查路径;二是全链条固定证据夯实基础。综合固定合同、报告及原始记录、采样记录、标准物质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准确核定违法所得,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是压实机构数据质量主体责任。该公司为缩减运营成本,刻意减少采样次数、规避规范要求,以单次采样数据替代日均监测数据,出具不实监测报告,不仅违背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客观、公正、真实的执业准则,更会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精准掌握排污单位真实排污状况。本案的查处,是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全链条监管、从严整治监测不规范行为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数据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
 
  原标题: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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