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则关于COD、氨氮、总铊、总镉与总汞等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通过数采仪上传数据的信号采集方式合规性问题收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提问: 根据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6.2.2明确数据采集应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10min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目前现场COD、氨氮、总铊、总镉与总汞水质自动分析仪设置监测频次为2小时/次,请问数据采集仪采集现场水质自动分析仪的信号,是按分钟采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值得出小时数据,还是等测量完成后,采集小时数据的信号直接上传? 如果是采用按分钟采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值得出小时数据,那么同一时间点的现场自动分析仪监测数据与平台上数据不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如果是采集小时数据的信号直接上传,那么相邻两个时间点的现场自动分析仪监测数据相同(比如0点采样监测,一般要接近1点水质自动分析仪才会出监测数据,那么1点和2点的数据相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复: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数据采集仪采集现场水质自动分析仪的信号,是按分钟采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值得出小时数据,还是等测量完成后,采集小时数据的信号直接上传?
回复:是等测量完成后,采集的实时数据直接上传。
2.如果是采用按分钟采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值得出小时数据,那么同一时间点的现场自动分析仪监测数据与平台上数据不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回复:不符合规范要求。
3.如果是采集小时数据的信号直接上传,那么相邻两个时间点的现场自动分析仪监测数据相同(比如0点采样监测,一般要接近1点水质自动分析仪才会出监测数据,那么1点和2点的数据相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回复:符合规范要求。 相关规范要求: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相关要求,采样方式分为瞬时采样和混合采样。瞬时采样主要是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问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混合采样主要是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h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min采一次样,1h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1h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数据上报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中心平台时间一致。2.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10min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3. 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存储的测定结果的时间标记应为该水质自动分析仪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的时间,数据采集传输仪上报数据时报文内的时间标记与水质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存储的时间标记保持一致;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能存储至少一年的数据。4.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的规定,上报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传输不通的问题,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对未传输成功的数据作记录,下次传输时自动将未传输成功的数据进行补传。
引用:关于COD、氨氮、总铊、总镉与总汞等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通过数采仪上传数据的信号采集方式合规性问题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8月19日]